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
1、公**定代表人签署的《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》(公司加盖公章);
2、公司签署的《*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》(公司加盖公章)及*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-份-证件复印件;应标明*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、权限、授权期限。
3、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,提交有关的批准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;
4、因公司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公司名称的,提交公司登记机关出具公司《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》复印件、变更后公司 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》副本复印件;
5、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,提交公司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》副本复印件;
6、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,提交变更后营业场所的使用证明;
7、公司变更负责人的,提交公司出具的公司负责人的免职和新任负责人的任职;填写《变更登记附表- 负责人信息》;
8、公司的《营业执照》副本。
同时,新《公**》的“认缴制”也规定了工商登记机关登记的责任,尽管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公司的登记事项,由公司自愿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备案。取消营业执照上“实收资本”项目的记载。但是对“认缴”的公司,登记机关必须如实将公司注册资本、股东认缴出资额、出资期限、出资方式等登记事项向社会公示。同时,对必须“实缴”的公司或者可以“认缴”的而自愿“实缴”的公司,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时,对“实收资本”实行备案制,强调登记机关应当将有关备案信息及验资报告对外公示。从中表达出注册资本实行的双轨制,及向社会公众传递公示的意义与责任,所以说,“认缴”并没有淡化公司注册资本的“必要性”、“重要性”和“及时性”原则,并没有弱化出资人的“出资”义务,并没有转化公司对*三人或对社会应该承担的责任。